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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3市用电获价格优惠 合作社每度降0.17元
2010年03月04日   点击: 次 【字体:

        记者从省物价局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沿海地区发展的意见》,对沿海南通、盐城、连云港三市工业、农业生产实行价格优惠。

        省物价局新闻发言人说,为扶持沿海产业园区发展,今后沿海地区港口物流企业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沿海3市可以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收取部分留给园区;同时,暂缓园区建设中的人防建设经费3年。在扶持造船业方面,降低沿海新办造船企业河道堤防工程、航道占用补偿费,对新办造船企业的河道堤防工程、航道占用补偿费实行3年内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并实行最高收费限额控制。对于新医药产业,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企业保持较高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鼓励沿海地区医药企业研发创新。今后,对科技含量高的药品允许适当提高药价。

        此次《意见》对农业的扶持,集中在沿海滩涂开发。沿海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电,以及对海产品初级加工、滩涂围垦项目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即从大工业电价的每千瓦时0.63元降为0.46元;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养殖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用水计划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该意见还对促进沿海地区人才培养、放宽沿海地区收费管理、优化沿海企业发展价费环境做出了具体规定。        (周静文)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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